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误工费的判定以什么为依据 |
释义 | 一、最高人民法院误工费的判定以什么为依据? 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具体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二、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2、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②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我国法律上虽然无法对人身损害赔偿有强制性统一的规定,但是,误工费和其他任何项目的计算都是相应的法律依据的,事实上,误工费赔偿问题难以落实的真正原因,可能也是在于被侵权人提出的误工费赔偿根本就跟实际情况不相符,一味的虚报误工收入只会让问题越来越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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