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如何写? |
释义 | 一、关于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关于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XX县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受XXX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XXX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中担任XXX的辩护人。本案现由XX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中。 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了XXX,根据XXX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 X年X月,XXX伙同XX共同承建了来自XX的加油站项目。傅某是居间介绍人,从XXX和XX手上获取了XX万元的居间费用。XXX和XX购买了钢筋、水泥、木材、砖等建筑材料并招募组织工人进行了现场施工。 X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以XXX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现羁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认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其主观上也没有意识到从XX处讨要来的钱款是其恶意夺取,违法所得。XX万元工程款应是对其施工行为包括垫付材料款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等付出及预期收益的合理补偿。且其在与XX磋商工程款结算事宜时过程平和,没有人身攻击、阻拦施工等殴打恐吓性质的过激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XX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不自愿的向XXX和XX支付了XX万元工程款。 因此,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没有逮捕XXX的必要,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XXX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对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另,目前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证据都已经到案和固定;XXX没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可能;XXX老实本分,品性善良,有家庭有事业,亦不会出现自杀、逃跑或有任何报复社会的行为。 请贵院着重核实涉案事件的前后经过,把握其经济纠纷的本质,合理预估XXX的获利情况和XX的损失情况,评判XXX的行为是否对XX构成足够的强制,导致XX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实施了给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的规定,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X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年X月X日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批捕?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综上所述,嫌疑人被刑拘后,家属可以聘请律师写法律意见书,比如不予批捕意见书,在里面重点写清不予逮捕的理由,通常都会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嫌疑人有子女要抚养或者身患严重疾病方面入手,检察院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可以做出不逮捕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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