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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如何量刑?
释义
    贪污罪如何量刑,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理解?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有关贪污罪的所有有关问题,帮助你解决对有关贪污罪的疑问及人们关注的贪污罪热点问题的解读: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如何界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贪污罪是什么?贪污罪怎么判?
    一、贪污罪如何量刑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贪污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二、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如何理解
    首先,作为死刑界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在对于贪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应从贪污数额与动机、手段、后果等两方面同时考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作为一种以获取财物为目标的犯罪,贪污的数额应是量刑情节的一个主要依据,“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该“情节特别严重”还应理解为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
    其次,作为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对于该“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也应从数额和非数额的动机、手段、结果等两个方面考虑。
    从数额方面看,应以贪污数额接近10万元为该“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依据。从动机、手段、结果等方式看,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与前述判处死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相比,判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将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赃款的挥霍程度作为主要的裁量根据,这样才可能在适用第383条规定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与在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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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