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抢夺罪数额标准 |
释义 | ?你知道北京关于抢夺罪数额标准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吗?其实这个标准是先由法律作出一个范围规定,然后各地区根据当地实情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北京抢夺罪数额标准的内容,供你参考。 一、北京抢夺罪数额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1、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抢夺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三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抢夺公私财物,具有前条所列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二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按照该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得知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建议您咨询365网站的专业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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