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虽然国家统一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但也是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立案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那大家知道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吗?法律咨询网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3、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徽属于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因此在立案标准的规定上面也是比西部一些经济落后省份的规定要高。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安徽盗窃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以上,即只要盗窃所得数额超过了2000元的,那么在安徽省就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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