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释义 | 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有限的资源,对一些特定的植物实物了重点保护,如一些珍惜树木、有很大经济价值的树森木都有国家重点保护之列。实践中如果有毁坏这些植物的行为会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什么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二、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非法采伐罪、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之间仍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体要件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中不仅包括非法采伐的行为,还包括故意毁坏的行为,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方法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情节是否严重;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则分别表现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的行为 (此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和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不按照该许可证的要求而任意采伐的行为 (此为溢伐林木的行为),其中,构成此两罪的要求具有“数量较大”的非法采伐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对象则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树木。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与非法采伐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有着本质的区别,后两者在砍伐行为中没有故意毁坏林木这一行为,而前者的行为实施人只要实施了毁坏行为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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