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非法集资的监管和处罚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小康社会已基本完成。人民生活较之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解决温饱外同时也有积蓄。在这种背景下,催生出一些不法分子在民间进行非法集资。此时此刻民政部已经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民政部非法集资的监管和处罚形式是什么?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只是“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只是收取了出场费,还是接下来还有更进一步的运作,都必须为此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所许诺的投资收益率畸高,尤其是许诺“静态”、“动态”收益等回报方式; 2、电话推介、设立大量分支机构推介“投资项目”;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密集、流动场所及金融机构办公场所附近发放“理财产品”广告;频繁招揽老年人投资,尤其以公开讲座、聚会、馈赠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加入; 3、以“虚拟货币”、“资金互助”及境外股权、期权、期货、能源、矿产、外汇、贵金属等投资、交易为噱头吸引投资,投资金额不限且许诺固定回报;声称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但并不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4、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经营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网上负面信息; 5、公司注册地、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在境外或高管系外籍人员的公司,以公开讲座、演讲等方式吸引投资; 6、以各种“山寨”荣誉称号和所谓的名人、专家做广告宣传,以及以大型集会、庆典等方式宣传、推介“投资项目”; 7、要求向个人账户交付投资款、以现金、POS刷卡等方式交付投资款或者让投资人在境外开立银行账户划转投资款。 8、收取投资款的账户系以外籍人员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身份在境内开立; 9、声称与银行“战略合作”或者声称群众的资金由银行托管、监管,但实际上仅仅是在银行开立有账户。 三、民政部非法集资的监管和处罚形式是什么? 民政部未来的工作安排一是加强民政业务领域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研究梳理;二是防范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法律监管方面,今年七月二十六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下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排,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在今年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全面风险排查。7月至9月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对各类载体发布传播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线索,净化市场环境。 另据了解,为了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包括民政部在内的十四个部分联名推出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在酝酿出台。《条例》将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目前《条例》送审稿已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银监会正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将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此外,民政部监管部门还在研究将涉及非法集资人员纳入金融失信人黑名单,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实行联合信用惩戒。 现如今非法集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手段越来越高超,不仅在养老领域频发,很多年轻人甚至也纷纷参与其中。监管非法集资常常跨越省市、跨部门跨领域合作才能得以实现,所以难度大、强度高,这也是民政部一直着手解决的一大问题。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不轻信他人抵制此类行为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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