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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释义
    刑事犯罪的定罪标准其实也就是立案标准,对于一些行为,只有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那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究竟法律中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罚金刑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但是,中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建议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
    2、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政责任,甚至要负玩忽职守或其他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但不应承担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其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情,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这种犯罪虽然也是自然人实施的一种有组织的犯罪,但它与传统刑法中的共同犯罪相比,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像共同犯罪的成员那样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而只能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对于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主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职权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因果关系的形式。在因果关系锁链中,起支配作用的行为人负主要作用。
    (3)所起作用的程度。主动出谋划策、积极实施者,所担负的责任相对要重。
    此外,在给单位行贿罪实施刑罚过程中,不能忽视非刑罚方法的运用,对行贿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追缴或取消,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而此时也要求行贿的行为在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要求之后,才能被定为单位行贿罪。至于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原则上要求行贿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才行,否则就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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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