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的,但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那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呢?现在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知识: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 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的解答,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侵犯权益的行为,那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形应该怎么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除了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以外,还有什么途径?如果您想知道,请联系法律咨询网在线为您解答。 : 事实劳动关系应如何解决 哪些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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