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顶层封闭楼道楼下不满 | |
释义 | 案情: 住在小区同一栋楼的肖某与刘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刘某住在顶层即第五层,肖某住第四层。近期,刘某认为顶层只有自己一家住,为了防盗,就在所住楼房第四层通往第五层的楼梯口处,请人安装了一扇防盗门,防盗门四周同时设置了防护栏,形成了一个外封闭式的“防盗房”,供自家进出。这样一来,给平常茶余饭后喜欢在上下楼梯之间散步锻炼身体的肖某带来了不便,肖某认为刘某的“防盗房”妨害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要求拆除。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刘某拆除所装防盗门、护栏,将楼道恢复原状。 评析: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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