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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混同合并审理是怎样的
释义
    破产企业混同合并审理案例
    (一)基本案情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年至2005年期间,XX玻璃先后投资成立XX工程玻璃有限公司、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XX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0年5月3日,XX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鉴于XX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XX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年7月4日,管理人以XX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XX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XX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XX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收支均由XX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XX玻璃及其关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XX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XX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XX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此,经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4月13日,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02亿元。9月22日,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绍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XX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所有重大事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外,XX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得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就是小编对“破产企业混同合并审理案例”问题进行的解答,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最容易出现企业人混同的情况,人格混同会使公司的账务和管理变得十分混乱,造成很多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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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