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名顶替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
释义 | 为人处事的灵活变通也一定要运用在正确的事物当中,如果这种灵活变通进而转化成了欺骗,有些情形下就不仅是道德品质的问题了。就比如有些人在应聘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学历和相关资质都不符合单位的要求,但自己又特别想要得到这份工作,所以就会用亲朋好友的证件冒名顶替。那么,冒名顶替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呢? 一、冒名顶替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冒名顶替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种表面上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从一开始就因为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就注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甚至可以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起诉冒名顶替的员工都是有可能的。就算当初可能通过冒名顶替和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整个过程只要不被发现当事人还能够得过且过,一旦发现的话后果非常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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