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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释义
    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于何时起算该期限,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适用民法上的一般时效(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既然以破产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当破产程序终结后,撤销权自应随之消灭,或者说,破产撤销权主体是管理人,因而破产撤销权存在于管理人的职权终止之前,故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至破产程序终结止。
    因此,法律中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在企业破产之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此外,既然限制了时间那么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也需要了解清楚,以免错过之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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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