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 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
释义 | 很多人都会认为立遗嘱是自己的事,自己怎么写都可以。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某些内容应详细写明。具体说来,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呢?遗嘱订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还需具体分析,那么,对于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二、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合法的遗嘱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会导致按照遗嘱内容处分遗嘱人遗产的法律后果。不同种类的遗嘱效力有所不同,公证遗嘱效力最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看完上文内容后,相信您对“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等问题能够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公民在立遗嘱时,不管选择立哪种形式的遗嘱,都要按照其相对应的程序和条件来订立,否则即使立了遗嘱,也可能会无效。为了避免所立遗嘱会无效,建议您在订立遗嘱前能够事先咨询一下遗产继承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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