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是如何转化的 |
释义 | [案情简介] 1996年7月,王某(女)同张某(男)在上海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张某曾购买产权房一套,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8月,张某因为一次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王某认为其同张某已经结婚8年,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全部列入遗产范围,张某父母认为这套房屋是张某个人财产,遂要求继承房屋。因为王某同张某父母对遗产分割有争议又无法协商解决,张某父母于2004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张某遗产。 [审判要点] 张某名下的房屋为张某个人财产,其死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该房屋依法由张某妻子王某及张某父母共同共有。 [简要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婚前财产不因结婚时间的延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婚姻前财产不因结婚时间延续而自动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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