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法人有名誉权吗 |
释义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法人有名誉权吗? 法人是享有名誉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人名誉权的内容有哪些? 1、法人名誉保有权 法人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利人无法以自己的主观力量人为地改变、支配它,而只能对这种已获得的客观性名誉予以保有。具体来说包括两方面: (1)有权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不丧失; (2)在知悉自己的名誉不佳时,有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法人名誉维护权 法人享有名誉维护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对其他任何人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请求权,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名誉权的法定义务。 (2)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人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对侵权人实施民法制裁,并有权请求进行损害赔偿。 (3)法人名誉利益支配权。法人虽然对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支配,但是,对于自己的名誉权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是有权进行支配的。法人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广泛的政治、经济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有些人其实不清楚,法人就是指公司,公司的名誉权对公司的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一家公司的名誉受损,那么公司在市场竞争过程当中,就很有可能会被消费者,被市场给淘汰。所以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能随便去侵犯一家公司的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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