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二、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总则》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三、指定的原则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四、指定的形式 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 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一)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二)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对于监护人的指定,民法中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监护人的指定,必须按照民法中规定的监护人的顺位进行确定,如果顺位一一不符合作为监护人的资格,这时需要村委会出面进行指定。如果对于村委会指定的监护人不满意或者被监护人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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