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信采购酒标收货后拒付余款,电子证据怎么证明 |
释义 | [案情简介] 上海的倪先生以其所开公司名义在微信上和东莞某公司谈生意,订了6000个水滴标(挂在红酒瓶上的一种酒标),支付了3万余元收货后,却迟迟不肯支付剩下的7.5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后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倪先生的公司应该支付剩余欠款。近日,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据悉,该案是沪上判决的首例微信买卖合同纠纷案。 倪先生与原告之间共发生两笔业务,前后向原告购买并已收到水滴标共计9000个,即先期采购3000个、涉案6000个。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的单价为每个9.90元,倪先生先后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65万元,已付清了全部货款。 [法律解读] 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转账等均通过微信完成。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物流单和网上查询单等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倪先生到庭确认其所用的微信号码,法院认为,倪先生在实业公司成立时间前后,即2015年4月9日和4月17日,均以头像为其公司名称的微信号与原告协商涉案业务。显然,倪先生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约定了具体采购事宜,且其确系被告的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审理中倪先生也承认,该批货物系转售山东客户而非其个人使用,因此,法院对被告主张涉案业务的采购方为倪先生个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在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报价单中,明确显示采购数量对应的采购单价。被告辩称倪先生与原告面谈口头约定的单价为9.90元,以及倪先生到庭所称单价9.70元,均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被告称以8.65万元结清了两批产品全部货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称水滴标有质量问题,但并无证据证明曾就质量瑕疵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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