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同居生育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处理 |
释义 | 张某与李某于2013年3月在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8月两人生一女孩,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不能相容。张某便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两年多来,李某对张某和女儿不管不问,张某诉至法庭,要求李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并与李某解除同居关系。李某应诉后表示同意解除关系,但称其与张某没有结婚,所生育的女儿是私生子,不负担女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某与李某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综上,不管张某与李某是否登记结婚,与孩子抚养没有关系。一方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要拿抚养费,未婚同居关系子女也要给抚养费。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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