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薪年休假是否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带薪年休假是否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1、对于“年休假工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的问题。 我们应首先分析年休假工资的法律性质。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体现,应休而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即200%的工资报酬是因劳动者休息权不能享有而转化成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并非劳动者固有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年休假工资中,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因此年休假工资应适用普通时效的规定。 2、对于年休假工资应支付一年还是两年200%工资报酬补偿的问题。 现实中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普通诉讼时效计算,劳动者仅一年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应支持一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例如前述案例中,二审的判决,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了王某一年的年休假工资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工资适用一年的普通时效,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时,仅能获得一个年度的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劳动者主张年休假工资,其上一年度年休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度最后一日由单位支付,故至诉讼时未超过一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而对于本年度的年休假,其依法有权主张,亦未超诉讼时效。故劳动者在任何时间提起仲裁,其有权要求的年休假工资,应当为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和本年度的年休假,即原则上劳动者至少可以获得两年的年休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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