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一、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自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不为乙方交纳保险。
    3、乙方在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包括死亡、突发病等)甲方不担负任何责任,工伤除外。
    三、工作报酬
    1、按双方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2、合同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厂证、工作服、等等全部归还后方可结算工资,若有遗失或不归还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
    四、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二天或合同期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团人力资源部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二、“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由于“临时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这为如何认定“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带来诸多困惑,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劳动关系说,认为“临时工”亦为用人单位正常提供了劳动关系,为规范用工关系,应将其身份合法化,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为劳务关系说,认为“临时工”具有短暂性和不稳定性,人员的流动性大,不宜将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在分析“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构建何种关系时,不宜“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判断。
    在此,需要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等,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b、报酬支付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需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且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工资支付具有规律性;而在劳务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费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c、人事管理上,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
    对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需要根据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来进行区分,视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关系紧密,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则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关系松散,则认定为劳务关系。
    不能够因为聘用临时工的时间比较短,双方就不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只有成立了协议的关系,双方的合作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临时劳动协议的内容自己不清楚或是想要了解临时劳动协议,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0: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