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的夫妻债务怎么分 |
释义 | 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决该债务由李某偿还。张某得知吴某已离婚,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无果,故将吴某诉至法院。吴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法院已将该款判由李某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问,该欠款应由谁归还 韩*发:吴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已认定吴某欠张某的20000元钱属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法院才判决由李某偿还,这符合《婚姻法》第41、42条之规定,张某应向李某讨还债务。 朱*霞:欠款应由李某偿还。吴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款的,现在夫妻离婚,吴某又没有经济来源,该债务应当由李某偿还。 徐*安:吴某是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的钱。法院判决她与李某离婚时,已同时判决这笔债务属共同债务,由李某归还。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执法有据,无不当之处。 吴-坤:由于吴某是直接向张某借钱的,尽管她在离婚时,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判决债务由李某偿还,但该欠款还是应该由借款人吴某归还,至于法院已判决此欠款由李某偿还,这是李某与吴某两人之间的事。 专家评点:对本案情况应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院在处理吴某、李某离婚一案的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由李某偿还的决定,这是针对吴某、李某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分配作出的处理,对吴某、李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项判决并未改变欠张某2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是对张某的实际债权作出处理,故该判决不得用于对抗债权人张某。 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就全部共同债务先行清偿,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责任的清偿方式。因此债权人张某有权向吴某、李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其债务。当然,吴某在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向李某的追偿权。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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