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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前案判决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对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方向其支付房价款,对方的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后案是一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其交付确定位置的房屋货物,或者说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对一方购买的房屋位置予以明确,最终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裁判,该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两案原告主体不同,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同,双方诉讼请求涵盖的主张内容亦不同。如果后案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其法律后果是,一方购买房屋的位置将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其购买房屋使用房屋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后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了具体分析,在确认前案民事判决没有涵盖后案原告请求明确房屋位置的情况下,受理原告的起诉,并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由此确立了如下裁判原则: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该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准确认定与掌握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界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理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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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