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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法院延期四天审理案件
释义
    被告申请延期执行
    法院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就可以。
    民事案件的举证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应当保证举证期限15天,普通程序为一个月,前者民事诉讼法有具体法条可查,后者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也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当事人足够的举证期限,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举证期限,但必须得有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如果没有依法给予当事人举证期限,严格意义来讲,一旦上诉即可能被发回重审,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程序错误有可能使案件审判结果错误而有损公正司法。这是有实例的。因此,你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保证你应有的举证期限,并需法院出具收到异议书的凭证。
    延期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
    延期执行()χ法民初字第χχ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
    (写明原判决书的内容、延期执行的具体事实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延期执行条件
    一般就是和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提供执行担保、出现执行承担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正后的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种: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中,前三项是“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后两项是“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了3种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
    1、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适用补充侦查的规定,重新计算审限)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审理(不另外给时间)
    ①拒绝辩护时,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②补充起诉③变更起诉④公诉人提出了新证据(不在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内的)
    4、准备辩护时间(10天,不计入审限,解释165条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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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