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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概述
释义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的契约,向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纳税人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契税税率
    现行契税实行的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其不同的税目分为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纳税环节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发生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缴纳。契税的征收管理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只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才是土地、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不凭契税完税凭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对契税的征收管理不利。因此,把契税的纳税环节定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发生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之前,是保证契税收入的关键所在。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完税凭证
    记载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完税情况、减税或者免税情况以及有关土地、房屋的具体情况的税收会计和税源统计的原始资料。在没有填用前,是无价证券,填用后是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交税凭证,还可以用于检查纳税单位和纳税人的交税情况。
    契税减免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减免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免税范围只限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并且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按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的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驻华使领馆购买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官邸,免征契税;对驻华使领馆为工作人员和职业领馆馆长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国的领事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由外交部提供我国与他国双边协定或者领事条约中有关我国住他国使领馆购买房地产享受免税的证明,报经财政部批准,免征契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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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