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
释义 |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尹玉菁 (身份证号:362121570703601) 委托代理人:邱春芳 (身份证号:362124197604170046) 买受人:潘建辉 (身份证号:362526198006020012) 出卖人将其在牡丹商城住宅(5栋 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尹玉菁 (身份证号:362121570703601) 委托代理人:邱春芳 (身份证号:362124197604170046) 买受人:潘建辉 (身份证号:362526198006020012) 出卖人将其在牡丹商城住宅(5栋一单元601房)及柴间(5栋二层3#)出售给买受人。买卖双方在2006年4月13日已签订“购房合同”(以下称原购房合同),此补充协议是原购房合同的附加协议。原购房合同仍然有效,但与本补充协议有不符合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如下: 1、按原购房合同规定“在2006年5月31日前,出卖人必须将以买受人的姓名登记办理的该住宅及柴间的房产证、契税证向买受人出示”,但出卖人没能如期向买受人出示以上两证,故买受人因此情形延付第二期款。延付第二期款问题买受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出卖人必须在2006年6月20日前将以买受人的姓名登记办理的该住宅及柴间的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三证)办理好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核准无误后,则必须立即付清第二期款及剩余款(共51785元)给出卖人。在付款时,出卖人必须同时办理好房屋的一切交付手续。 3、办理三证的税费(此税费等同办理新商品房三证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负责代办,税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执行。如果此三证涉及到过户费用及相关问题,一切由出卖人承担和负责,与买受人无任何关联。 4、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补充协议中任何一条,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如果买受人解除协议时,出卖人必须在解除协议的当天之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房款总额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按本补充协议时间支付房款,应按房款总额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本补充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200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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