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处理 |
释义 | 一、管辖权异议成立后处理 1.当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成立时,案件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裁定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2.若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法院将依职权决定移送至其认为最合适的法院。 3.这种做法在理论界曾受到批评,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剥夺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与民事诉讼由原告发起的原理相悖。然而,现行做法是在审查异议后,由法院根据裁定进行移送。 4.在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可借鉴附带诉讼模式。即在裁定异议成立后,先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移送。 二、审查异议案件范围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时,法院需要确定审查的范围。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理论界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存在三种观点: 1.只能进行形式审理,即仅审查异议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2.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即不仅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案件实体内容。 3.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 实际上,管辖权的确定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因此,对纠纷性质的界定成为判断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 三、异议成立后移送方式 当管辖权异议被裁定成立后,案件需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依职权移送,即法院根据裁定结果自行决定将案件移送至合适的法院。 2.依当事人申请移送,即当事人在裁定异议成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移送申请,由法院根据申请进行移送。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你有什么疑问吗?如果你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遇到困难,不妨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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