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的公司股权,不可以转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