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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委托的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组织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实质也是一种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内部职务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
    2、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受委托者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其行为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者并不因为行政委托行为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如果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或事项无关,则国家不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4、如果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超越了委托的权限,则不适用民事上的表见代理制度,国家对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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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