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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注销后原欠债务由谁承担
释义
    武清区××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1月1日与本乡××村委会签订了800亩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3年,每年承包费208000元,双方依约履行。同年4月15日,张某与河北省新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科公司)签订了棉花繁种协议,新科公司向原告提供棉种906公斤,每公斤36元,可繁种800亩。新科公司负责播种至收籽期间的监管和指导,并负责收购籽种,如出现技术失误造成损失或拒绝收购籽种,新科公司须赔偿张某每亩1000元,而后新科公司向张某交付棉种900公斤,共计32400元。播种前后,新科公司未完全履行监管和指导义务,棉花出苗率仅为10%,个别地块未出苗。张某损失严重,在与新科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并保留对其余损失再主张的权利。
    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新科公司违约,应负6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判决新科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4万元,新科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认定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为1254193.96元,于11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新科公司是由河北省吴桥县××镇××村马某和××乡××村曹某等四人作为股东组成,在该判决生效后,新科公司股东欺骗工商部门,于12月份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剩余财产被股东分割。2005年6月17日,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股东马某、曹某要求二股东赔偿其另外经济损失854193.96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新科公司在原告张某第一次起诉时,由二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有法律依据,原告对已保留的权利行使诉权,请求赔偿其余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准予。新科公司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逃避债务,其民事责任必然由股东承担。原告仅起诉了二位股东,而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股东内部问题应自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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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