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押船舶损害赔偿纠纷的过错认定 |
释义 | 关于如何判断过错当今各国对过错的认定逐渐采用客观化标准,不是从单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其过错,而是主要依据以下客观标准判断其有无过错: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根据该标准,判断海事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一般人在请求人申请扣船时所处的情况下,会怎么行为,若一般人会与请求人做出同样的行为,请求人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有过错。在此认为,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扣押船舶请求人申请扣船时是否已履行了“合理人注意义务”,应根据其提出的扣船申请的内容及其提供的证据判断其是否秉持诚信善意,证据能否合理、可信地证明以下内容: 其一,存在应予保全的海事请求。扣押船舶的意义就是保全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不仅是扣押船舶措施所要保护的客体,而且是扣押船舶的主要依据。没有海事请求,扣船便缺乏基础和依据。因此,请求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条列明的海事请求中的任何一项海事请求。 其二,被请求人是否“可能或非常可能”对前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该项证据应因前项海事请求类型而异。如实体纠纷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请求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与拟扣押船舶的所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如合同、提单和运单等;如果船舶碰撞案件,应提供海事部门的海事调查报告、证明等;如果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提供载有其在拟扣押船舶上工作经历的记录的船员服务簿等初步证据。 其三,拟扣押船舶属于可扣押的范围。请求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拟扣押船舶符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有关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提出的扣押申请,海事请求人应证明拟扣押船舶涉及上述权利纠纷,如提供海事局出具的船舶登记资料,船舶证书等以证明被请求人为拟扣押船舶的所有权人或光船租赁人。 此外,如果请求人被证明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或者故意遗漏事实,或者申请扣船索要过分担保或者拒绝释放船舶明显缺乏合理、可信依据的,则可以推定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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