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
释义 | 4月1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1年2月,向某与上海某电器公司签订《产品总经销协议书》,取得该公司生产的“华陶”牌智能电子便座在桂林市的总经销权。2011年3月6日,经梦某介绍,江某从向某处购买了一台“华陶”牌智能电子便座,并安装在其所有的一复式楼卫生间。 2011年4月30日,该台智能电子便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发生漏水事故,导致江某屋内复合及实木地板、家具、实木楼梯及装修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形。2011年5月6日,财产保险公司对江某房屋内的家具、装修等受损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向某、江某和梦某均到场。之后,江某拟《报损单》一份,确认屋内各项损失共计约12.7万元。后双方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赔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因分歧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8月江某选择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双方的纠纷。 2011年10月,秀峰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但宣判后向某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院。桂林市中院于2012年3月以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12年9月,秀峰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由向某赔偿江某房屋装修及家具损失、租房损失等共计131806.48元。向某对重审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再次向桂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向某再次上诉后,主审该案的关法官通过仔细阅卷,结合二审开庭审理情况,感到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她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阐明该案可能适用到的法律规定,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主审法官的真诚打动了当事人。双方心平气静地提出各自的调解方案,经反复协商并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向某一次性赔偿江某财产损失75000元,江某不得再另行向产品生产厂家主张权利。主审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意见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向某与江某在领取调解书时以现金交付方式结清了双方的债权债务。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结,既解决了当事人长达两年之久的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解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上访缠诉等烦恼,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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