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期限未告知如何办理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期限未告知如何办理 行政复议期限未告知的,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是什么 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 三、如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需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之后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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