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代偿后是否取得抵押权 |
释义 | 一、担保人代偿后是否取得抵押权 同一债务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要先执行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能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代偿后,抵押权是不会转移的。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二、《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即享有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如何处理物权法中的抵押和留置竞合 在我国学术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理由如下: 1、留置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应当优先于通过约定产生的抵押权。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而产生。在履行这些合同时,留置权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劳务服务,且其费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权人预先支付。假如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不能优先于抵押权,那么不仅不能实现其付出的劳动价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预付的费用也不能得到补偿,这就会迫使留置权人采取预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预先支付价款,这样一来就会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费用。 3、留置权人提供的材料和劳务,将使标的物的价值增值,这显然是有利于债务人;同时优先保护留置权,也可能是有利于抵押权人的。 4、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修理费、承揽费、运输费等,而该费用往往数额较小;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后所获得的价款,在扣除了上述费用以后常常会有很大的剩余,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剩余的价值受偿。 5、留置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抵押权人所承担的风险。在留置期间,留置物或者抵押物会发生毁损灭失以及被分割等危险,留置权人要承担所有的风险;而由于法律赋予抵押权以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的风险则是有限的。 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也有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担保人代偿后是否取得抵押权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您根据民法典担任人的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不清楚的话,就一概认定为一般担保,那会导致一般担保期限可能早就已经过期。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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