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缴费年限是8年还是11年 |
释义 | 案例: 余某系黄石某集团公司的一名退休人员,1946年12月18日出生,1988年7月参加工作,期间曾于1985年3月在黄石橡胶厂做临时工,后户口于1988年从汉川县迁入黄石,当年7月被黄石市二床单厂录为集体所有制工人,1989年8月调至黄石市精纺厂工作直至退休(1999年2月市劳动就业局审批同意其工龄从1985年起计算)。2000年6月和7月,黄石市劳动局保险福利科审批其工龄自1988年7月开始计算,并作出缴费年限不满10年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审批意见。 余某不服劳动保障部门2000年作出的工龄和养老金审批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既而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接着上诉至黄石市中级法院。申诉人余某要求撤销黄石市劳动局2000年6月和7月作出的工龄和养老金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认定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处理经过及结果: 黄石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复议中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政策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工龄审批的决定以及对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上年度两个月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 余某对市政府法制办作出的行政复议持异议,遂于2000年9月向黄石港区法院提起诉讼,黄石港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法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就业局调取证据,认为,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1985年经劳动服务公司调配到市柠檬酸厂做合同工这一事实,其户口于1987年6月转入城镇户口并迁入黄石,在1995年尚不属于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城镇待业人口,市劳动就业局依据市柠檬酸厂出具的“余蜡先于1985年3月至1989年6月在我厂做合同工”的证明,对原告作出的连续计算工龄的审批意见是错误的。原告1988年参加工作,至1996年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依照有关规定,原告的养老金应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相当于两个月黄石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因其单位不按规定按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致使有关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错收了原告1997-2000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予返还。最终,黄石港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对黄石港区法院的裁决不服,于2001年8月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黄石港区法院的行政裁决、黄石市劳动局对其工龄审批与养老金发放的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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