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等级与自身残疾等级及工伤赔偿 |
释义 | 问:我是本市残疾人,因为在工作时,被小车撞到,导致左脚骨折粉碎。本身自己被评定四级残疾。 但是工伤部门评定我是十级,这有什么可能?我被车撞到了,反而级数还变轻,这是什么理由? 现在我因为受伤而无法上班,每月只有400元,求教无门。 请问我应该怎样做?才能得到我应得的赔偿金? 答:你好!我们很同情你的遭遇。关于你提到的问题,关键是弄明白工伤和本身残疾的区别。工伤鉴定部门认定的伤残等级是针对你所受的工伤认定的,只是认定您工伤所受伤害的程度,而且因为工伤所应当得到的赔偿也是与你的工伤等级等有关,与你自身的残疾是无关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此种情况应当属于十级。工伤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 对于你在受伤期间的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还可以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的规定各为十个月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你和用人单位在你的工伤待遇方面协商不成,你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仲裁,如果你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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