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
释义 | 导读: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来呈上升趋势,与之相关的未成年人民事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此种现象,乃由于社会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日益增加所致。因未成年属于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那他们侵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体现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 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 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在诉 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 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分析以上相关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区分成下列情形: 1、对于在学校生活与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应给予适当赔偿。最高院又对这种侵权在人身侵害方面的操作制定了更具体的解释:规定了教育机构在其未尽职责的范围内,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由未成年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但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的财产为其侵权行为的责任财产。 3、其他情形均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但在证明监护人已尽了监护责任时,由法院自由裁量可减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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