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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庆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释义
    重庆市计划生育有关独生子女的奖励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为:
    第一、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标准:
    1、农村独生子、双女户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第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2、独生子女3级以上残疾家庭或者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未经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找《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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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