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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检徇私舞弊罪
释义
    案例1998年 5月,某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检验员谢某的表哥黄某宴请谢某。谢某接受宴请后,即超越职权,违反操作规程,对黄某报检的不合格产品不检验、不计费、不输入微机、不归档,并非法盗用商检员刘某的签名为黄某出证20余份。同年8月,该局从省商检局领到1200份换证凭证。为徇私情,谢某将其中100份截留,以上述方式将凭单分5批全部为黄某签发放行,其中发出了70余份,作废了20余份,发出货物约1200吨,使黄某免缴检验费2?6万元。人民法院以商检徇私舞弊罪对谢某作出有罪判决。(王春辉 陈丽雅)
    法规链接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刑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故意在商品检验中弄虚作假、伪造检验结果。具有徇私动机是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徇私的内容一般表现为徇私情、私利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因徇私情、私利而掩盖事实真相、欺上瞒下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法定要件。伪造商品检验结果既包括把没有经过检验,或虽经过检验但不合格的商品,而故意伪造为合格的检验结果,又包括没有经过检验或经过检验合格而故意伪造为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本罪是行为犯,只是因徇私舞弊而实施了伪造商品检验结果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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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