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手后,房屋装修费用还可以要回吗 |
释义 | 网友咨询: 好友张丽和男友于2011年建立恋爱关系。为筹备结婚,男友父母用多年的积蓄以男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供他们结婚后使用。拿到房屋钥匙后,张丽购买了地板、瓷砖等材料,并请人着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1月完工。其间她一共支付装修费用10万余元。前不久,张丽和男友因性格不合结束了恋爱关系,她要求男友返还装修款,男友称没有钱款返还,让她把装修拆走。几次争吵后,男友干脆说装修款是她送给他的,不愿意返还。请问:张丽有没有权利要回装修款呢? 律师回复: 如果张丽的前男友执意不肯退还装修款,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前男友返还这笔费用。其理由是,张丽出资装修房屋的动机是与男友结婚后使用该房屋,所以她的出资行为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她和男友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事实并未发生,因此她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未生效,并有权要求收回出资款。 法律网小编进行补充: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也就是说,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但现在张丽和男友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事实并未发生,因此,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未生效,其当然有权要求收回出资款。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丽经男友同意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形成了附合情形下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形态因此发生了变化,一旦拆除将损害其价值,也有悖经济合理原则。因此,张丽的前男友应无条件返还装修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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