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行政诉讼法拟增设藐视法庭罪
释义
       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由于被告自恃“官”的特殊身份,而对法院判决不睬,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据此,有识之士建议,在即将进行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修改稿提出“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前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室主任李某透露,此建议稿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那么,“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将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的法律界人士。
       《行政诉讼法》将增藐视法庭罪
       修改建议稿由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在基本原则中新增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规定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确立了“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其实,司法实践中行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已闻名,因此,“大修稿”为解决这一难题开出了诸多良方。首先,增加了告诫程序,即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反应了我国立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权威的政策导向作用。
       同时,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公务员不服处分可提起诉讼。修改稿还建议,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或与此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
       庭审“藐视法庭”行为频频发生
       虽然“藐视法庭罪”在我国还是新名词,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藐视法庭”行为在江苏还是频频发生的。在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审理时,由于被告身份、地位特殊,在被法院传唤或审理的时候,往往是一副居高临下、高高在上的姿态,其在庭上仍然吆三喝四的行为,不仅让原告感到不理解,也让审理法官很是吃不消,但法院对此又无可奈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被告对法院的判决经常是不理不睬的,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增加“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另外,确立“藐视法庭罪”的同时也是在确立法律判决的权威、法官的公信力,不管是有钱有势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这名法官认为,确立“藐视法庭罪”可以增强当事人“法制意识”,避免一些可能造成的暴力伤害罪。
       今年5月10日,在多次调解、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邓某、邓珍(化名)夫妇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当事人邓某却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5月19日,邓某携一把菜刀来到惠山区法院,对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7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7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关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在案件发生前,邓某就多次有过“藐视法庭”行为,威胁、要挟法官,但法院只能予以劝说,对其行为无法追究,导致最后引发了这起故意杀人案发生。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仅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发生了80余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其中有16起为围攻法院事件。法院判决屡遭藐视,手拿法槌身披法袍的法官屡遭暴力侵害,这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
       众多“藐视法庭”行为无法追究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陈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不遵守法庭纪律,法官受到言语攻击和纠缠,甚至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威信,而且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明确“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刑法中妨碍司法罪里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其情节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范围较窄。而大量的同样干扰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行为却不能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案例十分多见。但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这项罪名,法官就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建邺区刑事审判庭庭长马某对记者说。
       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马庭长认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同时,严格规范“藐视法庭”行为惩处的操作程序和行为人救济措施,以充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徐州矿业大学教授王教授曾经状告了包括徐州市政府在内的5家政府职能部门,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王教授在向媒体投诉时称个别政府部门对他们被告持满不在乎的态度,最后才把官司打到了省城南京来。
       一位经常代理打行政官司的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这样说:“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民告官的案件是最棘手的,受到的压力也是最大的。”他介绍说,行政诉讼案中,法院有时也要被某些行政机关牵着鼻子走,审理的法官审理要一而再、再而三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否则案件审理很难开展。
       这名律师认为,如果确立了“藐视法庭罪”,这将对民告官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个别特权行政机关不理睬法院的行为也将会收敛,毕竟法院对他们的行为是“有定罪法文了”。
       藐视法庭罪不能被滥用
       南京大学行政法学家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藐视法庭罪”,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也是比较好的建议。但同时肖泽晟教授认为,如果对那些在法庭上有些指责或批评行为也以“藐视法庭罪”论处的话,他是反对的,因为这种行为与法官个人是息息相关的,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
       肖教授告诉记者,他曾参加一次特殊的庭审,由于被告的身份特殊,职务级别比较高,气焰非常嚣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声音非常大,极不配合主审官的问话,最后该法庭的七个审判员一起上阵。他说,像这种被告的行为法官多次制止后对方又不能够收敛,情节又比较严重,在“藐视法庭罪”确定后完全可以以犯罪论处。肖泽晟教授说,增加“藐视法庭罪”关键是对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有意对抗人民法庭导致法律权威受到侵害的实质性行为制约,而相对于那些在庭审过程中小吵小闹的行为,还是应该适用法院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毕竟我国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而即使通过,在适用范围上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滥用,重点放在针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犯罪,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法制环境。
       改设藐视法庭罪重塑法庭威严
       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阻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能够依法有效惩治各种各样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庭审判秩序,特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出修改,将扰乱法庭秩序罪变更为藐视法庭罪,主要理由为:
       一是确保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极少数几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其他大量同样严重扰乱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殴打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滥用职权,当庭抓捕当事人等等,排除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致使他们无法得到有力惩治而不时发生。如1998年11月20日,衡阳市原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陈某诉衡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顾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及法院领导的劝阻,当庭以涉嫌犯罪为由抓走原告,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影响恶劣,但因刑法规定的限制而无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刑事追究。因此,将所有本质特征相同的严重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无疑是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力保证。
       二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权威的需要。毋庸讳言,任何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的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严重蔑视国家权力、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表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义务性规范,证人藐视法庭,无故拒不作证或不依法出庭作证无疑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及司法的权威。在依法治国日益需要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今天,自有必要将所有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之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依法加以追究。
       三是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也有类似规定。要使这些规定得以落实,刑法典中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够反映此类行为本质特征的独立法条及罪名被某用。因此,从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四是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丰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大多都把藐视法庭的行为作为妨害司法的有关犯罪加以规定。如俄罗斯刑法规定,侮辱参加法庭审理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的,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将威胁、诽谤、暴力、侵害法庭审理人员等行为均作为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作出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及加拿大刑法均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应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法国刑法典规定,对司法人员、仲裁员、翻译人员、专家或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威胁、恐吓,明知他人无罪的证据而不提供证明,侮辱司法人员等等,都应以妨碍司法活动罪或危害司法权威罪等有关犯罪加以追究。英美法系国家,则以藐视法庭罪囊括所有阻碍、干扰或妨害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证人,无故拒不出庭作证等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或在案件审理前后针对法庭、法官实施的,足以损害法庭尊严、妨害法庭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布匿名证人的名单,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评论,公开不公开地进行的诉讼活动情况等。可以说,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之隆之重,无不与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设置相关。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所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依法予以惩治,无疑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权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且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如下修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藐视法庭行为之一,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不听劝阻,肆意喧哗、哄闹或者强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冲击法庭,破坏法庭设施的;(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法庭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诬陷、打击、报复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五)经过法庭两次合法传唤,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出庭作证的;(六)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七)其他藐视法庭的行为。”
       □吴某,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对话行政庭庭长:维护法庭秩序推进法制进程
       就藐视法庭罪增入《行政诉讼法》,记者采访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某。(以下是部分对话内容)
       记者: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你遇到了哪些“藐视法庭”行为?
       王某: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前段时间,有市民状告规划局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天,当事人就带了几十号人来旁听,由于位置受限,主审法官请无座人员离开,但这些人就是不肯离去,并当庭吵闹、发泄不满情绪,造声势想给法院施加压力。庭审过程中,这些旁听人员的手机声音“此起彼伏”,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答辩时还有人站起来大喊“他胡说八道、满口胡言”,法官当庭予以制止,要求这些人不能在庭审时插嘴。不料,这些人在不满时,就会故意不停地咳嗽……除此之外,向前两天有学生状告中山东路一大学的准行政行为违规案件,白下区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了该学校,但学校对此却“不闻不睬”,声称法院判学校败诉好了,该学校明显就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记者:这一次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建议确立这样的罪名,作为一名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你是怎样看待的?
       王某:“扰乱法庭秩序罪”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的情绪往往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更多的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藐视法官、藐视法庭进行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出庭时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又直接交付执行,因此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所以说发生“藐视法庭”行为大多是在行政庭的行政案件中,藐视法庭罪的增设对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都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他案件中“藐视法庭”行为的存在,如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
       记者:您所认为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通常法院会怎样处理?
       王某:在我国,对于妨碍诉讼、“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法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依然我行我素。如在行政案件诉讼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某一证据,而被告却故意迟延、推托,不交出证据,甚至故意毁灭证据,这种行为在英美法院中,即构成“藐视法庭罪”。而现在的法院都是停留在做思想工作而已,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很少用。
       记者:确立“藐视法庭罪”以后,您认为对法官审理案件有什么帮助?
       王某:现在南京的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应该是很强的,在遇到行政官司时,一般10天内能向法院送达答辩状,而在以往,行政机关在10天内举证的比较少,而只是停留在请示领导,找材料等。据我所知,南京众多行政机关实行有一种错案追究制,对错案的比例,什么原因导致了案件败诉的,都会有处理。如诉讼案败诉是因为不理睬法官的传唤或是在举证期内没有举证的,经办人就应该受到追究,取消其评优资格,有些行政部门甚至采取了“连坐”处罚。藐视法庭罪”的确立,以立法的形式维护法庭秩序,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
       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无论是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说,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法院系统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这是比较难的问题,因为现在有些人素质不高,骂两句或者在法庭上起哄就纳入犯罪也不恰当,应当有一个导致法庭不能将审判活动进行下去的后果,比如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的,辱骂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名誉的等等。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9 9:0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