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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对象及程序
释义
    在认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责时,要考虑精神病人是否在发病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及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也要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并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责。对于精神病人犯罪,针对不同的情况,则有不同的判决。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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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法医精神病鉴定程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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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