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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
释义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有什么   1、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3、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4、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5、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6、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7、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8、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9、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10、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1、虚拟性
    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2、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识别、定价交易,这一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设立营业网点、柜台的操作人员,也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这可以极大的节省开支。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身到互联网金融中,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过热。
       3、便利性
    与传统金融形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会受到地理环境以及营业时间的限制,通过开发的互联网使任何人只要连接互联网,就可以随时接受网络金融提供的服务,服务提供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对业务的非间断、非定期的处理。这种服务方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最大化的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交易成本。
       4、技术性强
    互联网金融几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电子技术来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数据的存取,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来操作完成。然而,网络安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难题,一旦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引发信息流失或财产损失。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5、管理难
    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1、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对内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对外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 年)、《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强调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以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革新、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可疑、复杂、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整体上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在典型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如果试点成熟,则改革方案在经过一定的修改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并且规定互联网企业如果介入金融业务,就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注册资本、技术协议、网络设备标准、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容易导致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交叉、重复,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已渐成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强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和投资的门槛,便利了大量小额投资者参与金融业务,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导致很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相关投资策略缺乏必要的认知,一些投资者受互联网企业的误导或虚假宣传而遭受极大损失。鉴于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2013年8月,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有:身份认证、协议效力、举证责任、信息保密、客户告知、客户授权、系统安全、客户投诉、通知送达、贷款催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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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