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贡井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贡井某社区自2000年起将一间房屋租给老张,但并未签订过任何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因工作需要,欲与老张解除合同并限期腾房。老张以换房有困难为由拒绝搬家,社区遂向贡井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官在征得社区同意后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多次联系老张及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双方的诉求,通过不断地协调沟通最终使社区和老张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老张于十日后腾房交钥匙。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社区和老张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视为不定期租赁,社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