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简易处理 |
释义 |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简易处理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时效问题应当是仲裁时效,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确定程序如下: 1.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分别向上诉两个管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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