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贷关系能否凭借借条而成立? |
释义 | 简要案情:肖某姣与蒋全某是朋友,蒋全某以自己保管的一张署名为借款人肖某姣的借条(该借条系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姣按照借条的约定,归还借款20000元。肖某姣辩称,自己根本没有向蒋某全借钱,而且自己不认识字,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如何去写借条。法院审理查明,蒋全某提供的借条虽然写明了借款时间、借款人及借款数额,但该借条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肖某姣并不识字,肖某姣亦没有在借条上摁手印。 争议焦点:仅凭借条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案情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借款关系、借款内容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蒋全某虽然以署名借款人为肖某姣的借条提起诉讼,但肖某姣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蒋全某提供的借条系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实际给付肖某姣借款20000元,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要求肖某姣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原标题:仅凭借条主张的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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