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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口头买卖合同呢
释义   一、什么是口头买卖合同呢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的对称。当事人以口头交谈形式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例如,公民为满足日常生活而订立的买卖、借贷、保管等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缔约,但与书面合同相比,口头形式的合同由于缺乏书面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等举证较为困难。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通过证人证言、缔约相关事实等对口头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三、口头合同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口头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在这里,小编提醒一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还是要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毕竟这更具有说服力,日后有纠纷也比较好证明,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法律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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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