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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征信记录中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何时可被删除
释义
    一、征信记录中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何时可被删除
    征信记录中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五年后被删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债务违约人强制执行其财产的,不良行为因强制执行而终结的,不良记录从主良行为终结起5年内删除。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二、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三、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
    强制执行不了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止,权利人发现判决可以执行时,可以再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条: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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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