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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财产需提供哪些证据料
释义   一、共同财产需提供哪些证据   1、房产房产证、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发票、房改房交款的发票都可以作为证明房屋是否是共同财产的证据。   2、银行存款
    首先,银行存款是指现有的银行存款,对于已经支出的款项,一般不会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一方恶意转移的除外。
    其次,最有效的证据自然是存款证明,如存折、银行卡等。如果存款证明在另一方手中持有,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向银行取证,取得存款证明。
    法院调取存款证明的同时,建议一同申请调查该账户下的银行收付款明细。
       3、车辆
    与房产类似,可以提供车辆的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证明。
       4、股权
    对于股权,应当提交工商局的工商登记中的股东花名册以及出资证明。该证据律师和法院均可以申请调取。
       5、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该部分财产同样可以申请法院去相关的证券交易机构调取。
       6、无形资产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通过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证书可以证明,但是该部分财产的价值应当通过评估确定。
       7、日常生活用品
    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首饰、生产设备、价值较大的其他财产等,必须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予以证明,否则在相应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处置。(因此大额商品请注意发票的保留)
       8、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共同的债券和债务,特别是共同的债务,不仅需要债权的凭证(如借条、欠条),法院一般还需要详细的审查债权债务形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虚构事实的道德风险出现。
       9、其他货币财产
    如复员费、公积金、养老金等,虽然数额可能不大,但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因属于货币资产,所以在持有人的名下账户中均有体现,需要的只是在申请法院调取时不要遗漏。
         二、共同财产的证据如何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很难取得。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房地产的存在,机动车行驶证可以证明汽车的存在,林权证书可以证明山场及林木的存在。如果以上证件被一方藏匿无法取得,补救的方法是到原来发证的相关部门复印收集申领证件的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3)继承与赠与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4)遗嘱。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企业财产的存在及数额。当一方把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藏匿而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记机构复印收集所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花名册等材料予以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专利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三、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法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共同财产需提供哪些证据”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夫妻法定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去处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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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