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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的适用
释义
    一违约责任的形态一
    违约行为有以下两种形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实际违约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种为不履行,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带来之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第二种为迟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约定。第三种为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时,就存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 继续履行
    1、 金钱债务:当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 非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经过协商仍无法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 修理、更换、重做;
    (2)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 退货。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可以和补救措施并存,即在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违约金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存,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法定的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因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的,不免除责任。此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约定的免责事由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决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四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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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4:32